明光市教育体育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2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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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光市教育体育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目 录

    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    校车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8.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9.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高危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教体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坚持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规范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

    二、事中监管

    1.监督管理对象

    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

    2.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4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3.监督管理方式

    1不定期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检查

    4.监督管理措施

    1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要求等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检查通过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

    3督促整改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有对象单位进行整改

    5.监督检查程序

    1进行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检查人员向被检查经营场所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3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4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责令经营者纠正或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三、事后监管

    追究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一般违法行为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书面取消许可通知

    2责令书面整改

    3通报结果

    四、责任追究

    1严格追究不按照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审批批准人员的责任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对监管检查中徇私舞弊人员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检查监督落实到位

    3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构建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

    3扩大覆盖网络明确监管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和健全网络体系拓展监管监测网络覆盖面

    4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执法监管工作

    5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6强化绩效考核将政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法律法规规定被临时占用的市级公共体育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临时占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

    (二)公共体育设施的占用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10日);

    (三)占用期满后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是否恢复原状;

    (四)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是否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申报的占用期满后赴实地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是否存在超期占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恢复原状的相关情况;

    (三)对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四)对投诉举报违法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根据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发生的时间,在事中、事后进行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主要对收入使用情况、日常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情况等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检查过程中,应对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的具体内容、实际占用时间、功能用途恢复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作出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必要时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手段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取证。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展的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告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和实际占用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未按规定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等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推动我市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民办机构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天长市教体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所有在我局报批登记注册的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事中事后进行监管,规范办学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民办教育机构规范运行,保障我市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教育。

     二、流程监管

    (一)规范受理。市教体局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材料审查。核查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并告知;对符合规定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

    (三)评审监管。实地评审后,符合办学条件的,核准颁发办学许可证;达不到办学条件的,下发不予审批通知,对于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

    (四)公开公告。市教体局通过市政务公开网网站公示准予办学的教育机构名单。

    三、事中监管

    (一)加强日常监管:召开春季、秋季开学工作会议;每学年与各教育机构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年检初审;联合教育机构属地镇、街道及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检查。

    (二)规范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实地查看、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现场检查:

    (四)加强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教育机构属地乡镇以及卫生、市场监管、安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民办教育机构监管机制。

    (五)建立监管档案:市教体局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档案监管。

    四、事后监管

    1.个人和组织发现民办教育机构有违法办学行为的,有权向市教体局举报,市教体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办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体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2)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证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4)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3.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教体局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教体局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5.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教体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教体局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学校给予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1.实施“审批查”改革。市教体局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理清权责边界。

    3.加强人员培训。市教体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4.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七、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办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对健身气功的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第412号,自200471日起施行):第336号(条),项目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20061117日实施的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第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审查过程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9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市教体局应不定期对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完善延缓入学和休学的审批程序,提升政府服务水平,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申请,加强对审批过程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运行。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是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3.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作出合法合规的批准决定。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审查工作,检查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配合上级部门及本单位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三、事后监管

    1.留存相关材料,以便事后重审,做到有据可依。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规审批延缓入学或休学的行为,发现未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的进行的,应当及时处理,规范审批程序。

    四、责任追究

    (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过错大小实施过错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延缓入学或休学等事宜,完善监管办法,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法规教育。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法规教育,一方面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规的学习教育,了解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了解自身职责和权限,以及违规审批需要承担的责任。

     


     

    校车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校车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校车许可审批工作,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校车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资格审查。审查校车服务提供者是否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是否是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二)材料审查。是否公示校车许可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校车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2)办学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3)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含有准驾校车及驾管所盖章确认);(5)学校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及住址和学校教育教学作息时间安排表;6)校车运行方案;(7)校车安全管理制度;(8)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审查决定。是否按规定时限对校车许可申请材料依法

    进行初审;是否按规定时限分别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责任科室是否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核实申报单位的各项相关情况,按规定时限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四)结果告知。是否依照法定方式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二、事中监管

    (一)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校车许可申请,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校车许可申请,申请事项进入正式办理期限。

    (二)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责任科室受理、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

    三、事后监管

    1、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四、责任追究

    在校车许可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3)审查环节对学校申报的材料审核不严格,影响科学决策的;(4)决定或初审转报环节程序不规范,超时办理的;(5)承办环节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改革创新。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推进“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

    (二)强化责任意识。负责校车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应加强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认识,引导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正确理解政策,提高申报效率。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严把教师职业准入门槛,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强化对教师资格认定审批和证书发放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加强对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权力运行的监管,确保行政许可权力规范运行,防控业务风险、廉政风险、法律风险;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关系)、身份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学历证明、普通话水平证书、体检合格表、思想品德鉴定书等,防止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教师资格认定的许可权限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认定天长市辖区内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明确教师资格证的审查过程

    1.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⑤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2)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不属于本机关认定权限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认定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在中小学教师资格网上申请的,必须参加现场确认,经我局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发放准予受理通知书,视为受理成功。

    2.初审环节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是否在天长市内;

    (2)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格的学历。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须提交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

    (3)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是否达到相应要求。申请语文学科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4)申请人是否取得教师资格国考合格证明。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须提供能体现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本人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复印件,以及体现本人参加教育实践环节的鉴定表复印件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者,应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或打印件

    (5)申请人是否具有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6)申请人思想品德状况是否合格。须提供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由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7)申请人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申请人须提供由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认定结论为合格。

    3、审批环节

    审批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审批决定。

    办理期限:自现场确认结束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该时间段不包含医院体检所需的时间。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在系统正常后及时完成审批。

    4、决定、送达环节

    (1)公布认定结果。准予认定的在市政府公开网站进行公示,不予认定的在网上公示送达或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

    (2)打印制作教师资格证。审批人审批同意教师资格证申请的,应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并及时制作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对申请人的《教师资格申请表》进行批复,其中一份《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申请人可以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认定状态。

    (3)送达教师资格证书。经办人打印制作完成教师资格证书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到天长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申请人领取的材料包括一份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批复过的《教师资格申请表》,证书由本人保存,《教师资格申请表》由本人领取并及时送到档案管理机构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4)领取要求。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内,到天长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批复过的教师资格申请表一份。

    三、 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任务:

    1.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2.检查是否按照网上报名、现场确认、资格认定、颁发证书四个程序开展工作。

    3.检查认定对象是否属于我市教体局认定范围内。

    4.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实施认定工作。

    (二)相关法律责任

    1.对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如发现考生弄虚作假情节已经确认,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如出现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申请人如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其教师资格。

    4.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落实初次受聘后首次注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监管,淘汰不合格教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适用于教育主管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任务要求

    1.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权力运行的监管,确保认定权力规范运行,防控业务风险、廉政风险。

    2.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管,促进幼儿园依法规范办园,预防、纠正和处罚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管措施

    1.规范认定程序。实行认定过程公开公示制度,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程序。受理申请后,在进行现场核查的基础上,集体讨论作出认定决定并公示;不予认定的,书面说明理由。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网站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2.实行抽查制度。不定期抽查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发现办园行为明显不规范、管理滑坡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予以摘牌。市被摘牌的幼儿园不得享受相关财政支持政策。

    3.监管收费行为。督促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发现幼儿园违规收费、违背普惠性的,及时进行查处;通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取消相关奖补资格,追回相关经费;对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期限的限制。

    4.监管办园行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督促其发挥示范作用。依法依规查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违法违规行为,淘汰不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保障措施

    1.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建立行政执法业务交流和案卷评查长效机制。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廉洁纪律教育。

    3.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规范公开政府信息。

    4.加强政策法规学习研究,及时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提供权力运行、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的政策依据和标准。

    5.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开展教育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政策法规知识,引导幼儿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6.建立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公布部门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规范部门政务服务行为。制定和执行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权力运行流程,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统一权责清单,对相同的权力事项实行权力类型统一、权力名称统一、实施依据统一、办事环节统一、办理时限统一、申报材料统一。制定和执行权力运行监管(服务)细则,明确监管(服务)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统一县域范围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7.建立部门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落实合法性审查全覆盖,保障权力运行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

    8.保持上下沟通顺畅的行政指导机制。关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积极跟进上级政府及部门,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并对下级进行指导和监督。

    9.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加强上下级监管业务交流,及时总结事中事后监管经验。

    10.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查处机制,认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对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行问责,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市场,强化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管理全市民办学校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核工作。通过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生简章和广告合法有效。

    二、监管措施

    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要履行报审手续,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报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

    (一)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招生简单和广告送审需要报送的材料,对送审的材料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经过审查并合格后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作出审核决定,核发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号,并通知送审单位。拥有备案号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方可以印刷或者对外发布。出版社在印刷、发行地图时,必须按有关出版规定到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载明编制单位、出版单位和印刷单位的名称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版权记录书号、条形码等。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书号出版地图。

    (三)抽样检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随机对民办学校实际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是否符合备案的要求、是否与备案审核的样本一致、是否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是否载明备案号等内容。

    三、责任追溯

    (一)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核过程中送审单位涉及违法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民办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备案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核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核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核监管工作。

    (三)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和广告备案工作的宣传,提升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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